test2_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态劳题包括“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劳动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动争导性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案例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最高
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有的平台企业将业务、劳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合作、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
如果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骑手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指导性案例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指导性案例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法表示,发布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 人民日报 》( 2024年12月26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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